機動車需安裝電子標識
第十二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按規定安裝電子標識。
第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通行,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審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子標識或者已申領相應電子證明、憑證的,可以不放置審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通行。
第一百零九條 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電子標識、審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點車輛監管
第十三條 營運載客汽車、校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具備監控駕駛行為功能的裝置。道路運輸企業、校車運營單位應當對有關車輛進行動態監控,并將信息接入相關部門平臺。
第五十八條 ……駕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長途客車、旅游包車或者校車,在二十四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日間連續駕駛機動車不得超過四小時,夜間連續駕駛機動車不得超過二小時,每周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專業運輸單位的營運車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通報交通運輸部門。對六個月內專業運輸單位的營運車輛車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超過十起的,由交通運輸部門對專業運輸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營運載客汽車、校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和衛星定位功能的裝置、具備監控駕駛行為功能的裝置的,或者公交運輸企業、道路運輸企業、校車運營單位未按規定建設、使用動態監控平臺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應當在封閉道路、場地內測試合格,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并按規定在指定的時間、區域、路線進行。經測試合格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準予生產、進口、銷售,需要上道路通行的,應當申領機動車號牌。具有自動駕駛功能且具備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上道路通行時,應當實時記錄行駛數據;駕駛人應當處于車輛駕駛座位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應當依法確定駕駛人、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的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有自動駕駛功能但不具備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車上道路通行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自動駕駛功能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合格。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在促進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升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素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發生了歷史性變化,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執法實踐遇到了許多新問題,一些新出臺的法律法規作出了許多新規定,“放管服”改革推出了許多新制度新措施,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治理道路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全國人大常委會《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以及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就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具體意見建議。此外,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涉及多個承擔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監管的部門合并、職責調整,有必要作法律法規配套調整。(一)回應各界關注期待的需要。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社會各界高度關注道路交通安全暢通。2015年11月,原國務院法制辦曾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建議稿)》《道路交通安全法(補充建議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針對車輛和駕駛人管理、交通事故處理等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內容,以及健全交通安全管理體制、細化通行規則、完善法律責任等方面廣泛建言獻策,需要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完善。(二)執法實踐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來,移動互聯網、人臉識別等新技術、新手段在公安交通管理執法中的應用越來越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法手段、執法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在機動車登記、檢驗、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交通事故和違法處理等方面,先后推出了一系列“放管服”改革便民措施,為保障改革措施于法有據、落地見效,需要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條款作出修訂。(三)法律間相互銜接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刑法(修正案九)》《行政強制法》《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頒布實施,《公路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法》等多部法律相繼作出修訂,涉及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職責任務,《道路交通安全法》需要作出相應調整、補充和銜接。修改過程中,我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從打造現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強車輛和駕駛人源頭監管、改善便民服務、完善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定、完善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科學配置法律責任六方面入手,共修改124條,其中修改84條、新增39條、刪除1條,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共162條。重點對以下內容作了修改:(一)提升治理效能,打造現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增加“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綠色發展”“協同共治”的基本原則;明確政府領導責任;完善相關部門交通管理職責和各單位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完善政府及相關單位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職責;增加“提高信息化、現代化管理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標;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聯合激勵懲戒制度;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加強執法監督力度。(二)堅持安全第一,大力加強車輛和駕駛人源頭監管。增加機動車生產、進口許可制度;完善機動車登記制度;增加重點車輛動態管理規定;增加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明確違規生產、銷售企業的法律責任,并鼓勵為電動自行車及其駕乘人員購買保險;明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法律責任。(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進一步改善便民服務措施。推動相關證明憑證電子化;縮短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審查、發放時間;明確由海關檢驗合格的進口機動車上牌時免予安全技術檢驗;增加交通事故快處快賠的規定;擴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圍;拓寬繳納交通違法罰款的渠道;明確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進行道路測試和通行的相關要求,以及違法和事故責任分擔規定。(四)保障道路安全有序暢通,進一步完善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定。完善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將 “四同時”制度上升為法律;明確機動車變更車道或者借道通行的避讓規則;增加未成年人乘車安全要求,完善安全帶及安全頭盔使用規定;完善超載、載運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規定。(五)堅持公平正義,進一步完善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完善交通事故搶救和報警義務性規定,并明確劃定警戒區域的安全要求;擴大了交通事故調查手段和調取證據的范圍;進一步完善事故各方賠償責任規定,并根據《民法典》《產品質量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增加生產、銷售車輛及其零配件、安全頭盔、安全座椅等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產品,建設、養護、管理道路及交通設施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規定;增加了交通事故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律師調解的相關規定。 (六)科學配置法律責任,著力突出教育引導功能。堅持教育為主、體現行政處罰“輕輕重重”的原則,對部分違法行為初犯、偶犯的,可以給予警告處罰,自愿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屢教不改的違法行為人可以提高處罰標準。加大對“毒駕”“代扣分”“分心駕駛”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酒駕、醉駕處罰規定;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處罰種類。此外,還明確了每年12月2日為“全國交通安全日”;完善了“機動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廢棄機動車”“上道路通行”的定義表述;將“消防車”調整為“消防救援車輛”;賦予了設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有軌電車管理辦法的權限;完善了境外機動入境管理制度,明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入境車輛可以由廣東、福建省根據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規定。